混凝土质量责任主要涉及多个责任主体,包括施工单位、工程监理单位、总承包单位,以及在某些情况下的混凝土生产者和销售者。以下是关于混凝土质量责任的详细解释:
1. 施工单位责任:
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,这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》第五十五条及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的。
若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,施工单位应首先承担责任,因为它们是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主体。
2. 工程监理单位责任:

工程监理单位如与施工单位串通,弄虚作假,降低工程质量,或将不合格的建筑工程、建筑材料、建筑构件及设备按合格签字,造成损失的,应当承担连带责任。
如果工程监理单位未能履行其监理职责,导致混凝土质量问题,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3. 总承包单位责任:
在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情况下,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。
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,包括混凝土的质量。
如果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,也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。
4. 混凝土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:
因混凝土质量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,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。
这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的。
混凝土质量责任是一个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复杂问题。在出现质量问题时,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判断具体责任归属,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。